文:簡良諭老師

本文重點摘要

著作權法條文釋義

       教師們在教學過程中,常需要使用各種資源來搭配教學需求,例如教科書、影片、圖片、音樂等等,這些資源都是他人的智慧財產,需要我們給多尊重。而教師在教學時所自己開發設計的教具、教材也是具有著作權的,我們也應該加以保護。本文將來介紹教師在使用教學資源時,常犯的一些錯誤迷思。

       很多教師可能認為使用書商或他人的素材製作講義、錄製影片放置在網路上是為教育用途,而且我個人又沒有用來營利,並不會違反著作權法,而且著作權法也有提到可以用在教育上。另外,使用他人的資源時都已經有註明出處,就沒有侵權,其實以上的都是錯誤的。應該是能夠合法合理使用時,就要註明出處,而不是註明出處就可以合理使用。試想當有人侵犯著作權被訴訟時,訴訟雙方都是依據著作權法來攻防,但是勝訴的只會有一方,不是嗎? 就表示有人對著作權的合理使用有誤解。

       著作權法中「第四款著作財產權之限制」的第44條到第66條文也就是我們常說的合理使用的規範範圍,其中第44條文如下

第44條:
中央或地方機關,因立法或行政目的所需,認有必要將他人著作列為內部參考資料時,在合理範圍內,得重製他人之著作。但依該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、方法,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,不在此限。

       這個條文是合理使用的規範中最重要的依據條文,後面的條文所謂的合理使用都是要以它為依據,當中最重要的提示就是「但依該著作之種類、用途及其重製物之數量、方法,有害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者,不在此限。」,所以有傷害到他人的利益時,就未必可以符合合理使用了。

       常有教師認為自己如第46條條文中,自己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,所以可以合理使用他人著作,但常忽略了最後面那個「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,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」,也就只要有害著作財產權人之利益時,就不能符合合理使用了。  

第 46 條
       ●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,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,得重製、公開演出或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
       ●前項情形,經採取合理技術措施防止未有學校學籍或未經選課之人接收者,得公開播送或公開傳輸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       ●第四十四條但書規定,於前二項情形準用之。

正確使用教學資源

       教科書的書商常會提供許多的教學資源給教師使用,這些教學媒體及素材,老師可以放心地在教室課堂中正常授課使用,這個部分不會侵權,因為教科書是有付授權費給媒體廠商的。但是教師若是要錄製成影片放在YouTube等管道公開播放時,就有侵權的疑慮,因為教科書商正常會有改版動作,當改版時教師所用的媒體被刪掉時,也就不付授權費時,教師錄的影片還在網路公開,這樣就可能造成侵權行為了。

       那麼教師有沒有可以合法合理使用的資源呢?其實創用CC就是不錯的選擇,創用CC授權是一種開放式授權,可以用來保護創作物的智慧財產權,同時允許其他人在一定條件下自由使用、分享和修改創作物。

       但是在許多教師在使用創用CC的資源時仍常會侵權,主要原因是創用CC中要求的「姓名表示」條件,許多教師都是直接把圖片貼在簡報中,而忘了把作者的姓名標示在圖片旁,因為著作人格權沒有合理使用的空間,所以這個行為就很明顯侵權使用。

可商用免費圖片下載的CC0網站

       以下介紹幾個可商用免費圖片下載的CC0網站,所提供的圖片大多都是免費、可以商用,不用擔心會有版權問題。但是在下載前還是要檢視各網站的聲明,每個網站的圖片可能有特定限制。例如有些圖片是完全開放版權可商用的,而有些圖片是需要註明來源(姓名或網址),才可以使用。

  •  Pexels:提供高品質照片、插圖、影片及音樂素材,可以用於個人和商業用途,免費、免註明作者,可以改作及商業用途。
  • Pixabay:可以依照圖片方向、大小、色彩來搜尋高品質免費照片、插圖、向量圖和影片素材,並且可以用於個人和商業用途。

       總之,保護智慧財產權是我們每個人的責任。在教學中,我們應該儘量遵守相關的法律法規,尊重他人的智慧財產權,並且教育學生了解智慧財產權的重要性。只有這樣,才能營造出一個尊重知識和創新的良好氛圍,推動文化和教育事業的健康發展。